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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修憲的五個“有利於”

2003年10月14日 19:24

 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四日電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今天發布的全會公報中,談到了關於修改憲法的五個“有利於”。

  這五個“有利於”是:做到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,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,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,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、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,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。

  全會強調,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,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,是保持國家統一、民族團結、經濟發展、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制基礎。實踐證明,現行憲法是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好憲法,在國家經濟、政治、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,保障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應該保持穩定。同時,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,依照法定程序,把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,有利於憲法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。

 
編輯:餘瑞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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